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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投稿:市公安局  来源:时间:2017年01月10日

索 引 号: S0009-0901-2017-00001 主题分类: 公安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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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农村居民只要本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受房屋面积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租赁房屋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调整城镇就业人员落户政策。要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政策,在省会郑州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省直管县(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三、全面放开对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参军进入城镇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本人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往城镇,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四、实施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将户口迁入就业地;确实在农村生活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回原籍。对就学期间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凭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可直接办理城镇居民登记手续;其父母户籍迁往城镇的,可一并随迁。

五、实行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口。对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在当地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含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的,可以在就业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社区集体户登记人员的户口管理由派出所户籍民警负责,人口的调查、走访及日常管理由社区民警负责。

六、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抓实。二是确保政策落地。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截至目前,郑州、漯河、南阳以及兰考、汝州等地政府仍未出台本地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落实意见。上述地区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快推进政策落地。其他各地公安机关也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载体和新闻媒体,加强户籍政策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最新的有关户籍政策,打消群众顾虑,引导农村转移人口主动进城落户。四是严格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转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决不能为片面追求完成任务指标,采取行政命令或“一刀切”的方式迁移户口,更不能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迁移户口。

 

 

                                                          河南省公安厅

                                                        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