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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7-17 10:42

信息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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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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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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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②按照《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有: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有: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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