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行为的投诉举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7-17 10:41
信息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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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予以受理。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