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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7-17 10:41

信息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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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二)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三)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GB2760-201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四)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a)根据GB2760-2014,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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