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的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对全市环境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参与制订全市紧急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功能区。
三、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五、组织协调和见得全市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监督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七、组织并实施国家制订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项目“三同时”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和指导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的环评工作。
八、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参与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用外资项目。
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县一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县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