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4年04月24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4-00422 成文日期: 2024年4月19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4〕8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

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驻政办〔202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9日

驻马店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

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市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根据豫政办〔2024〕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指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专项治理和燃气本质安全取得扎实成效。

二、工作目标

在持续排查、全面整治、严格执法、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专项治理期间要高标准达到十二项目标:

一是2024年4月底前,各县区完成燃气中、低压管线的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带病运行”管线台账清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限。

二是2024年5月底前,各县区燃气管道占压全面清零,并建立动态排查清零机制。

三是2024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高层建筑居民用户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排查,建立台账清单,明确责任领导,限时整改。

四是2024年6月底前,各县区合理确定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三高”区域并公示。

五是2024年6月底前,对企业自有钢瓶逐个登记造册,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追溯系统建设,完成不合格钢瓶动态清零。

六是2024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024年7月底前,结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西平县、正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管道燃气资源化整合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实现“一城一企”。

2024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燃气管道检验,检测率100%。

九是2024年9月底前,各县区按照“1(2)+N”模式完成瓶装液化石油企业整合。

2024年10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完成118公里老旧燃气管网改造任务。

2024年10月底前,各县区全面完成1.1万非居民用户“瓶改管”“瓶改电”。

2024年12月底,各县区燃气生命线安全工程、智慧监管系统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十五个全面、四个严格、五个提升进行开展。

(一)全面精准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管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在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县区政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检查,摸清城镇燃气市政管网、庭院管道、立管、软管和安全装置等用户设施底数,做到全覆盖、全链条、无盲区。(市城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全面精准开展燃气管道检验。依据特种设备检测规定,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检测主体责任、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燃气压力管道检验全面检查,确保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部闭环整改完成。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三)全面有序完成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各县区“带病运行”管道设施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特别对设计年限运行、材质落后、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管道占压、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管道”必须限时改造。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施工期间减少大面积破路、大范围围挡,缩短施工周期,减少交通阻断。实行全寿命周期负责制,依法实施市政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按规定做好改造后试压、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控。实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重点把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管道焊接质量、管沟回填质量、按标准敷设聚乙烯管示踪线等隐蔽工程关键环节,严格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压实参与改造各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坚决防止改造中、改造后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五)全面实施“问题厂站”设施改造升级。全面排查燃气输配、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城镇燃气门站、气源站、瓶装气充装站等燃气厂站,对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等一类或多类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和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六)全面规范燃气场站和管网管理。规范天然气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气库、LNG/C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储配(供应)站等燃气场站的安全管理,对在站内违规种植农作物、蔬菜、绿植,违规养殖动物、家禽,违规停放车辆的,要限期予以清除。(市城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七)全面排查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未严格管材检验;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履行施工审批手续、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进行消防验收等违法违规建设和使用燃气设施的行为。(市城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八)全面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加强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管理,建立完善道路挖掘审批事项与燃气管道权属单位实时共享机制,及时推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项目信息,实现风险预控。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违法违规施工的,应依法采取行政管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九)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户“瓶改管”“瓶改电”。强化燃气安全隐患风险源头管控,按照“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应改尽改、能改快改”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统筹、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管道燃气企业实施、有关各方齐抓共管的“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机制。加快出台支持政策,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降低改造成本,建立用户、企业、政府三方资金共担机制;强化典型带动,以示范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复制推广,提升示范效应,全面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商业、公共福利等非居民用户因地制宜进行“瓶改管”和“气改电”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各县区全面完成1.1万非居民用户“瓶改管”“瓶改电”。(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全面推进瓶装液化石油企业规模化整合。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有序缩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数量,构建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体系。(市城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组织落实)

(十一)全面开展餐饮企业用气环境专项治理。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依法予以处罚。(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二)全面规范燃气经营市场。按照国家和我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持续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超区域经营、违规建设LNG/CNG点供应站等燃气经营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关停一批、清理一批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推动建立安全有序的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三)全面开展燃气质量专项整治。扩宽线索收集渠道,加大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质量抽样检测范围和频次,溯源调查“问题气”,全链条排查打击在燃气“生产-运输-储存-充装-销售”环节中存在的制假、掺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未按要求加臭和非法掺混、销售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四)全面严厉打击“黑气”。注重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和违法线索收集,开展部门、地区联合执法,在高速上下口、国省干道等重点路段,重点在夜间对跨区域厢货车辆开展排查。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的“黑气瓶”、非法运输的“黑车辆”。相关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涉气违法案件要快办、快结,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五)全面规范液化石油气配送。瓶装燃气配送实现“九统一”:统一配送车辆、统一配送电话、统一配送工装、统一钢瓶颜色、统一钢瓶建档、统一用户管理、统一安装报警器、统一随瓶安检、统一售后服务,对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定位监管,实现“一平台”监管。(市城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六)严格燃气市场准入。严格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考核评价,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要求,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引导燃气经营企业向高质量、高标准方向发展。(市城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七)严格特许经营评估结果运用。结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真正淘汰一批合同履约差、供应保障或安全投入少、服务质量差、风险管控能力水平不高的经营企业,提升行业本质安全。(市城管局负责;各县政府组织落实)

(十八)严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对存储的过期、报废钢瓶进行及时清理处置,动态清零;召回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液双相”气瓶,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持续打击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违规充装过期、翻新钢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完善液化石油气钢瓶智能追溯系统建设。(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十九)严格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质量监管。对灶、管、阀等燃气具及配件的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排查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部门单位移送的不合格燃气具及配件要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十)提升审批效能。精简城镇燃气管道更新改造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各县区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更新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有管道改造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和管道位置改变的,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等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鼓励并加快核准规模较大、监管体系健全的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十一)提升燃气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水平。按照《河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推动燃气安全管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4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区)实现对城市建成区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燃气安全运行监测。(市城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十二)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十三)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服务能力。制定关于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的制度文件,督促指导企业制订计划、明确要求,加强入户安检人员、送气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充分发挥管道燃气入户安检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检查员、监督员、宣传员作用,持之以恒加强用户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市城管局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二十四)提升安全用气常识宣传效果。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常态化开展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燃气安全培训;开展“小手牵大手”活动,推进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市城管局负责,市教育局配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落实)

四、保障措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等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城管局、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做好组织部署,细化明确专项治理目标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按照“谁运营、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结合风险隐患专项治理的主体出资责任,利用国家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地下管网改造的政策机遇,积极做好项目策划储备申报等工作,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附件: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附件

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一、燃气管道老化

1.运行年限满30年的燃气管道;

2.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3.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

4.全部灰口铸铁管道和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

5.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

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

6.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7.地下燃气管道从建筑物的下面穿越;

8.燃气管道上方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燃气管道敷设、安装位置不合理

9.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10.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11.承载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桥梁等已出现或被判定存在危及管道安全隐患的现象;

12.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处于或临近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13.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深根植物;

14.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5.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四、第三方施工破坏和建设项目违法

16.在燃气管道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交底、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的等;

17.燃气管道、燃气厂站在建设过程中,审批、设计、施工建设、监督手续缺失;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五、燃气管道安全间距不足

18.埋地燃气管道在道路下和穿越河流、水渠等地方埋设深度不足;

19.地下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相邻管道、铁路路堤坡脚、街树(至树中心)之间的水平净距不足;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相邻管道、铁路之间的垂直净距不足;

20.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足;

21.燃气厂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铁路〈中心线>,城镇道路,公共电力变配电柜)水平净距不足;

22.燃气厂站、管道周边环境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

六、燃气管道未按要求开展检测、养护

23.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未按照要求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等;

24.企业对燃气管道设施未落实定期安全检查,未落实泄漏检测、巡查维护制度;

25.暗埋和预埋的用户燃气管道未采用焊接接头。

七、未按要求加装安全装置

26.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27.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商业燃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八、其他可能引发燃气事故、人员伤亡的管道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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