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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投稿:市医保局  来源:时间:2024年02月09日

索 引 号: S0010-0101-2024-0001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名  称: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文  号: 豫医保办〔 2024〕10 号 有 效 性: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医疗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医保协同工作,切实降低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一般医师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省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国家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类别调整为甲类,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一般医师门诊诊查费、主治医师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5元/次确定。省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10元/次确定,国家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20元/次确定,收费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比例支付;收费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相关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不得自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情况表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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