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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投稿:市医保局  来源:时间:2024年01月22日

索 引 号: S0010-0101-2024-00007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文  号: 有 效 性:

  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群体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改办发〔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于2024年1月2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驻医保〔2024〕1号)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

当前,人口老龄化加重,机构养老床位紧张,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了居家和社区养老,这是养老行业一直以来的难题。为缓解“一床难求”的现象,进一步盘活老年人家庭的房屋、设施等资源,“家庭病床”成为了老年人和养老行业关注的焦点。发展家庭病床已经纳入《“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这是第一次在五年规划中提出“发展家庭病床”的要求,成为规划亮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好部分年老体弱、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群众的就医问题,省委改革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在部分省辖市及县 (市、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试点。

二、我市家庭病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一)家庭病床医保支付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于不符合家庭病床建床要求和明确医保支付对象以外的患者费用、生活照护以及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的门诊慢特病费用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开展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居家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驻医保办〔2023〕12号)及医保有关要求,合理收取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住院诊查费、床位费和级别护理费。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家庭病床治疗,按一次普通住院进行结算,需办理入、出院手续,期间发生的与本次治疗相关的辅助检查费用一并纳入结算,连续计算起付线。

家庭病床入院之前、出院之后发生的检查、检验和门诊治疗费用,不纳入家庭病床结算管理。

(三)家庭病床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分别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家庭病床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接受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应将医疗费用实时上传,确因病情改变需转入普通住院治疗的,转入普通病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普通住院进行结算,连续计算起付线。

三、家庭病床服务内涵

(一)功能定位。家庭病床服务是指患者符合住院指征,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适合在患者家庭或长期居住场所内设立病床,由医务人员定期上门提供适宜的诊疗服务,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形式。

(二)服务主体。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其他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参与家庭病床服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资质。

2.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的,需在协议中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内容,并符合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其他规定。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建床数量应与其配备的医务人员数量及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且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

4.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仪器设备。配备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药品及必要的急救物品和通讯设备。

(三)服务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四)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

1.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2.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

3.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含慢性阻塞性肺病、反复气胸等);

4.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

5.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

6.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

7.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医保部门将根据我市家庭病床实际服务情况会同卫健部门适时对家庭病床病种进行调整。

(五)建床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师、护士。

(六)撤床条件。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要到医疗机构住院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七)建床周期。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相关文件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