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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3年09月20日

索 引 号: S0001--2023-0164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
文  号: 有 效 性: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未取得或骗取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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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2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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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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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测绘单位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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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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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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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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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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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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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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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借、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2.《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开发、利用、复制或者转借汇交的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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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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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核,编制、印刷、制作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或者公开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送审,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送审或者不按照审核意见修改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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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13 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地图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无地图审核号的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当场没收违法产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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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许可利用人违规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许可利用人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利用该测绘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二)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利用目的和范围的;(三)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的;(四)测绘成果利用单位的主体资格发生变更,未重新提出利用申请的;(五)利用目的实现后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任务完成后,未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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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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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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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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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4、《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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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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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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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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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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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无权、越权、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五十一条:“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无效。越权、非法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在越权、非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予以拆除或没收,由此给土地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赔偿。”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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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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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22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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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3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8号主席令)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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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4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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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5 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第六十五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6 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房地产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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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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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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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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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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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2号主席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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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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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房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年第136号修订)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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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以下的罚款。……”
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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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发布,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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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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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34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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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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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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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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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36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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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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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37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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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8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9 采矿人不依法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业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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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0 采矿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自发布之起施行)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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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1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自发布之起施行)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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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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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42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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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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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43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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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4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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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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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45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6 矿山企业因开采不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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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7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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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8 采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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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9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立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0 采矿权人擅自核减矿产储量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采矿权人自行核减矿产储量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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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1 采矿权人不按规定闭坑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六条:“不按规定闭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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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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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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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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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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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立案阶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调查取证阶段 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55日
作出决定阶段 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送达决定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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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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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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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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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56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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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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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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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8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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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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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59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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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0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1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29号)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2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0号)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3 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备案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0号)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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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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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64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年第31号)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5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备案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5年第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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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违反《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7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处罚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1995年第21号)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遣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立案 登记立案阶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交办的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依法制发立案文书、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70日  
调查 调查取证阶段: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5日
决定 作出决定阶段:依据案件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送达决定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监察科、监察支队 5日
服务电话:0396—2613022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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