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时间:2023年07月18日
索 引 号: | S0040-0204-2023-0004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18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分散安置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军人有关待遇的落实,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0〕325号)和《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19〕9号)精神,现决定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3251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6011元;
(二)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9508元;
(三)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每人每年16257元。
二、发放方式及经费来源
护理费由残疾军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三、执行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
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