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发改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间:2023年04月11日

驻马店市发改委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单位: 驻马店市发改委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2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3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4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5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6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7 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8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9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罚 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9〕215号)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发改委环资科
10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管科
11 对供电企业及受委托单位、物业

 

小区无故停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

违法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管科
12 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

 

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能源监管科
13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

 

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

等高杆植物;烧窑、烧荒;垂钓;

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管科
14 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管科
15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

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能源监管科
16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

 

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能源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