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23年04月12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3-02592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3年04月12日 | |
名 称: | 申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申办养老机构相关政策
(一)养老机构的概念
答:《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申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办养老机构,都有哪些程序?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四)养老机构登记规定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五)养老机构备案规定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六)养老机构办理备案
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