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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稿:市科技局  来源:时间:2023年04月03日

索 引 号: S0001--2023-00626 主题分类: 科技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市有关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政策措施,优化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争取河南省“科技贷”业务,降低我市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现将《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科学技术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5日

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市有关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政策措施,优化政策性科创金融运行机制,争取河南省“科技贷”业务,降低我市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题,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根据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驻马店市科技局联合驻马店市财政局启动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每年对上年度已纳入河南省“科技贷”业务的科技企业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的资金。资金从受益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按照企业纳税级次,市财政负责保障落实市本级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各县(区)财政负责保障落实本县(区)企业科技贷款贴息资金,补贴标准可参照市级标准执行。

第三条 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驻马店市科技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科技局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预算与保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驻马店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三)企业贷款性质属于河南省“科技贷”贷款。

(四)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五)承诺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并承诺必须将财政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六)对于最近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的申报企业优先支持。

(七)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章 贴息标准

第六条 科技贷款贴息分情况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技型企业获得科技贷款本金核算上限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笔“科技贷”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计。

(二)对于获得河南省“科技贷”的科技型企业,驻马店市发放科技贷款贴息比例按照基准利率的50%;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获得的贷款利息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对单笔贷款申请利息补贴时,属于其他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企业应在申报时如实反映,确保本次补贴与已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利息总额。

第八条 科技贷款贴息采取后补助方式,企业科技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后,再按本细则申报贴息补助。对于同一申报企业,同一贷款合同只能申报一次同类型补助。

第四章 提供材料及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办理“科技贷”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或有关证明。

(三)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证明。

(五)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六)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级次证明材料。

(七)市科技局、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科技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二)企业组织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属企业通过所在县(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

(三)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统一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财务、审计两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统一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建议认定贴息支持企业。经市科技局党组会研究后,对认定支持企业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编制科技贷款贴息专项计划,并对接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且在处罚期内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

不按规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如实报送与项目相关的报表及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资金扶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违反应尽义务、拒绝配合后续监督检查的,三年内取消本政策扶持资格,同时录入驻马店市企业库黑名单。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或骗取补贴资金,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企业使用科技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效益情况,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