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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双公示清单

投稿:市民政局  来源:时间:2023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S0001--2023-00524 主题分类: 社团管理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7日
名  称: 驻马店市民政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双公示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相对人类别 是否公示
1 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3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4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5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6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7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8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9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0 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1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2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以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4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8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4号)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1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与销名的; (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三)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2 擅自编印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3 对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4 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处罚。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五章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 驻马店市民政局
25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驻马店市民政局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驻马店市民政局
2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驻马店市民政局
2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驻马店市民政局
29 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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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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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驻马店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 驻马店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