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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3年01月03日

索 引 号: S0001--2023-000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确认
文  号: 有 效 性: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11、13、17、19、27、33、35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四条。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供矿山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储量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储量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在提出采矿申请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第四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将新增的矿产储量报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闭坑前提交闭坑报告”。
  国土资源部、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自收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应在30日内完成。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3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11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 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相关科室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制作相关文书。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日
审签 3.审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签批在办结文书中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4.办结责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办结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备案的整理、审查和监管。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301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 建设工程验线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等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建设。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受理 报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20日 不收费
审核 经办人对报建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审签 核发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服务科 2日
办结 当事人签收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服务电话:0396-2810166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13030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6 不动产登记(查封登记)包含;1.注销查封登记、2.查封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即时办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7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包含:1.异议注销登记、2.异议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即时办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包含:依职权更正登记、更正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7天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9 不动产登记(注销登记)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即时办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0 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变更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7天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1 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地役权转移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7天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骏马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广泰大厦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2 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包含: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地役权首次登记,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7天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3 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包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7天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4 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包含: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申请 1.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提供权籍调查和测绘报告。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30天 非住宅550/件,住宅80元/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受理 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办理,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3、不符合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审核 审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审查意见。 3天
登簿 登簿责任: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发证 依据登簿结果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15662        投诉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17988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置地大道盐业局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