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3517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未满2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纠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2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发生额占抽查金额20%以上不满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3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驻马店市审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