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2-035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22年12月0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发改委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发改委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 |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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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 |
《河南省供电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减轻处罚 |
说服教育、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