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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350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1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同时存在以下两种以上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2

未在网络交易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行政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3

未在网络交易平台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消费者保护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4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5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2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6

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同时存在以下两种以上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7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未明确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宣传内容与事实基本相符,同时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8

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专利真实有效,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9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一般为1万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0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广告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的数额为5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1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销售、不予罚款。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2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的处罚。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3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认证的产品可能的危害后果轻微或者属于产品超出原认证证书范围,且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2.5万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4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5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6

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立案调查后,主动提出变更申请;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7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不存在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情形,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8

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经检验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3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19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经检验合格,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20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2.主动改正;3.立案调查后,主动提出变更申请;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5.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批评教育、告诫约谈。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