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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投稿:huoruiqi  来源:时间:2022年12月06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3495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6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试验设施、隔离措施符合规定,但制度、档案等不符合规定,没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8000元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没有造成基因逃逸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试验,并处8000元的罚款

 

3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般性内容不健全的

减轻处罚

处500元罚款

 

4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改正、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元罚款

 

5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生产的肥料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罚款

 

6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且没有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罚款

 

7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改为备案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罚款

 

8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所得0.8倍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800罚款

 

9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77号于2017年3月16日修改)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减轻处罚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4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

 

10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的或未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减轻处罚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4万元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没收禁用的农药

 

11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侵权品种数量在500公斤以下的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万元罚款

 

12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假冒授权品种数量在500公斤以下的。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万元罚款。

 

1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

减轻处罚

处50元罚款

 

14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损失量占所在场、区、库畜禽遗传资源量的不足10%的

减轻处罚

处四万元罚款

 

15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反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能够改正的

减轻处罚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6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后,积极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涉及禁止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四万罚款

 

17

动物诊疗机构行为不符合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的

减轻处罚

处八百元罚款

 

18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不符合规定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的;(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动物诊疗证明文件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及时改正的

减轻处罚

处八百元罚款

 

19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8000元罚款

 

20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不再申请产品批准文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相关产品批准文号。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批次不足2批次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1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生产的兽药1批次,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2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违法经营的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23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万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4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生产劣兽药1个品种,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25

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经营假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②经营假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5个品种以下,或5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假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6

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劣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①经营劣兽药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②经营劣兽药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10个品种以下,或10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27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经营人用药品2个品种以下,或2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1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8万元罚款

 

28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2个品种以下,或2个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或用药记录不完整的

减轻处罚

对违法单位处8000元罚款

 

29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但动物尚未出售的

减轻处罚

对违法单位处8000元罚款

 

30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的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不得作为动物性食品供人消费,应当作无害化处理;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的,应当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撤回销售行为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对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1

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供人消费,未提供农业部认定的兽药安全性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的证明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撤回销售行为的

减轻处罚

责令其对临床试验用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主动改正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3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的罚款

 

34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的罚款

 

35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渔获物在100公斤以下的。

减轻处罚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8000元罚款

 

36

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数量为100%,主动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的

减轻处罚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罚款

 

 

 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