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和 民营企业家奖励办法

投稿:市招商局  来源:时间:2022年11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激发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营造有作为受尊重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荣誉激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由市、县(区)党委政府进行奖励。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是指为我市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在职公职人员除外),包括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和主要投资人;所称民营企业家,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指协助项目投资方与项目落地政府建立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发挥明显作用,促成项目落地开工的自然人;主要投资人,指作为项目的最大投资方直接进行投资并实现项目落地开工的自然人或最大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须经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地政府认定,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和主要投资人,若出现两人及以上引荐人或投资人,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地政府认定项目第一引荐人和主要投资人。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七条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新引荐或者直接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开工的工业项目或每年贡献地方级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引荐或直接投资外资工业项目的,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额。

(二)新引进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条民营企业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规模,经营效益良好,近5年内无较大安全、环保、质量、欠薪等事件和不依法纳税、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

(二)参评人近5年内无失信、行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九条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对引进10亿元以上或每年贡献地方级税收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驻马店籍(原籍或户籍,下同)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项目落地县区颁授“XX县(区)发展功臣之家”牌匾,县(区)党委、政府在其家乡举行授牌仪式;非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县(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授予“XX县(区)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二)对引进20亿元以上或每年贡献地方级税收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项目落地县(区)颁授“XX县(区)发展功勋人物之家”牌匾,县(区)党委、政府在其家乡举行授牌仪式;非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县(区)党委、政府召开会议,授予“XX县(区)招商引资功勋人物”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三)对引进30亿元以上或每年贡献地方级税收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市委、市政府颁授“驻马店发展功臣之家”牌匾,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予以表彰并在其家乡举行授牌仪式;非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授予“驻马店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四)对引进50亿元以上或每年贡献地方级税收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市委、市政府颁授“驻马店发展功勋人物之家”牌匾,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予以表彰并在其家乡举行授牌仪式;非驻马店籍第一引荐人或者主要投资人,由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授予“驻马店招商引资功勋人物”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十条对所在企业当年在我市纳税额超过3亿元或者连续5年在我市累计纳税额超过15亿元的民营企业家,由市委、市政府召开会议,授予“驻马店市发展功勋人物”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五章奖励实施

第十一条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正式开工三个月内,市、县(区)招商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严格把关后向本级政府提交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奖励申请;市、县(区)政府进行研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本级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成立市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民营企业家评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民营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按属地由市、县(区)工信部门推荐提名,市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进行研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影响《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等其他招商引资政策的实施,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于多次或连续达到表彰条件的民营企业家,只授予一次表彰。

第十五条市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市民营企业家”信息库,做好市民营企业家评选服务、动态管理和典型宣传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项目引荐或者投资情况、民营企业家评选有争议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作出结论;对审查结论仍有异议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对获得称号的民营企业家,在管理期内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负面情形之一的,取消称号;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营企业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