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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700 环责改字〔2022〕24号

投稿: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时间:2022年10月31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29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31日
名  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 1700 环责改字〔2022〕24号
文  号: 有 效 性: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700环责改字〔2022〕24号 

确山县鼎鑫新型墙体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0794083156

地址:确山县三里河乡中店村张沟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彬彬

20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烟气分析仪进样管与转子流量计后方管路处于断开状态,排气筒排放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样品无法进入烟气分析仪 

以上事实,有 未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照片、录像;生产(排污)现场录像、照片;重点排污名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1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