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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00免罚决字〔2022〕1号

投稿: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时间:2022年04月28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11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700免罚决字〔2022〕1号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700免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平舆县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F0N3B96

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镇余庄村委xxxxx

电话:13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文佳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单位于2021年11月10日对建设单位环评基础资料不实导致结论不正确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平舆县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中的建设项目性质为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项目,其选址不符合《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年〕14号)第29项中关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要求,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实施的建设项目现场图片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环评基础资料(选摘);有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资料与结论具有因果关系的认证意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示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12月26日平舆县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12月30日经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