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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2年01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2022-00110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4日
名  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目录清单
文  号: 有 效 性: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 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已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家住无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非法占用土地

1.首次被发现,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