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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1〕第2号

投稿: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时间:2021年11月23日

索 引 号: S0001--2021-035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豫1700环责改字〔2021〕第2号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1700环责改字20212

 

平舆县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MA9F0N3B96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万金店镇余庄村委史庄北 200 米环乡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屈文佳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平舆县新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因你单位选址不符合《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14号)第29项中关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规定,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

以上事实,有实施的建设项目现场图片资料;建设单位提供的环评基础资料(选摘);有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资料与结论具有因果关系的认证意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