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1年11月01日
索 引 号: | S0014-0000-2021-0001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政协四届六次会议第225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驻自然资复〔2021〕12号 | 有 效 性: |
尊敬的李超然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相关土地政策,助推学前教育、托育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幼儿园、托育机构在规划上应按“教育用地”性质进行规划
我市幼儿园用地规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2021年前,幼儿园用地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属于二类居住用地(R)中的服务设施用地(R22),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中小学专项规划》中均未规划布局幼儿园,同时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也未单独控制规划幼儿园。目前仍依据《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试行)》执行,根据规划小区人口规模配建幼儿园。
第二阶段在2021年后,依据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明确幼儿园用地属于二级类教育用地(0804)中的三级类幼儿园用地(080404)。下步,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积极配合,依据《驻马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启动编制《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幼儿园专项规划》,合理规划布局中心城区幼儿园,并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并单独规划控制。
二、关于非营利性幼儿园、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在土地供应上不分公办、民办均应按“划拨用地”方式进行供地
根据《划拨用地目录》,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其中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规定,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或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拟使用土地者的承诺出具非营利证明。
因此无论是公办、民办幼儿园、托育机构,只要能够提供相关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且符合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即可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
三、关于营利性幼儿园、托育机构以“教育用地”进行出让,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规定,以“教育用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幼儿园、托育机构用地在出让年限内可以抵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关于加强监管,强化“教育用地”属性,禁止从事非教育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施工等方面的审批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让学前教育、托育服务用地用房用于学前教育、托育机构建设,不用于其他用途。
关于政府可以和企业签订《企业责任承诺清单》,保证用地或用房不做他用,承诺项目工程进展速度的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土地用途和开竣工时间,并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
五、关于部门协同、广泛宣传,积极落实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将积极向市政府建议,建立惠民政策落实机制,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广泛宣传,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驻马店市教育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