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时间:2021年09月08日
索 引 号: | S0040-0000-2021-00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08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地址:驿城区金水路66号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人:汪松
联系电话:0396-2688001
通讯地址:驿城区金水路66号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tyjr2018@126.com
(仅用于接收向驻马店市政府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传真电话:0396-2688168咨询电话:0396-268800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页面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网址:https://www.zhumadian.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查询和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金水路66号
收 件 人: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3000
(二)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驻马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金水路66号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通过提供政府信息或提供告知书、电话告知等形式予以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注意事项
1.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七)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机关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