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时间:2021年08月27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1-0274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27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8号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21〕第8号
西平县鸿元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MA9FFFPC77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产业集聚区仙女河北路
与平顺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奇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机有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立案调查。2021年7月1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部分窗户损坏,密闭不严;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解设备未开启。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21〕第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21〕第9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
各裁量等级为:
X: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该值为20万元);
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该值为2万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因素等级为1);
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此违法行为裁量因素共5项,除去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涉及行业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B1=2,建设地点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B2=1,违法次数为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B3=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为配合B4=1)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2 |
20 |
1 |
4 |
2 |
1 |
1 |
1 |
对你单位套用计算公式裁定处罚金额:X=2+(20-2)×[1/5+(2+1+1+1)/(5×4)]×50%=6.05万元;
经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零伍佰元整(¥60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 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41001502911050002322
罚款缴纳后,请持银行回执到驻马店市民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窗口换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