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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经营者书

投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时间:2021年07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2021-0234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1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经营者书
文  号: 有 效 性:

 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经营者:

鉴于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次出现彩钢复合板防火性能、抗弯性能不合格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的情况,为消除因彩钢复合板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事故隐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彩钢复合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二、彩钢复合板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原材料进货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妥善保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发票等资料,实现生产、销售过程可追溯。

三、彩钢复合板生产企业要建立并执行原材料进厂查验制度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质量安全、环保,保证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

四、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企业要确保生产、销售产品的标识内容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或批号、钢板厚度、芯材密度、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意防潮”、“防火”指示标记等。没有标识或标识不完善的产品不得销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彩钢复合板生产、销售经营者要加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彩钢复合板行业的监督检查,并通过12315举报监管平台等多种渠道,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