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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和《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1年07月05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1-02124 成文日期: 2021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和《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1〕28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和《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2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3日

驻马店市突发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金融安全工作,防范、化解金融突发事件,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风险的职责与分工,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因被冲击、被盗抢、被袭击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五)因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六)因对金融业、金融机构等进行负面失实报道,或负面舆情,引发的金融机构集中取款突发事件;

(七)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一)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在本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系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所管辖金融机构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通过各类监管手段,检查金融机构相应制度的制订、落实和执行情况;积极推进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实时化。各金融机构要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控机制;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防范、监测、决策和处置工作。

(二)统一协调,科学决策。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整合全市有关部门、机构的资源,建立良好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合力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金融监管以及运行指标、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指标等,建立相应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分类标准,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进行早期识别、及时预警、动态跟踪和科学评估。一旦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及时研判、提出分类分级意见,为进入相应决策程序及决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责任,分级处理。金融机构是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级别和不同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处理,相应部门、单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整体规划,完善体系。本预案是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纲。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各自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各个层面和环节的预警系统及子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最终形成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完整体系。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一)驻马店市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以及事发县(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根据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意,成员单位可作适当调整。

(二)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下设五个专门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金融工作局抽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2.风险处置组: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事发所在地政府等组成。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组成。

4.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事发所在地政府等组成。

5.专家咨询组:由市金融工作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业务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

(四)全市各县(区)要参照本预案建立本级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二、职责分工

(一)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5.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个人债权,依法组织开展债权登记、甄别、兑付和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6.依法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实施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7.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配合做好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

2.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及风险处置进展情况;

3.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向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5.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会议;

6.根据需要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协调政策,实施协作;

7.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征集、研究和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9.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专门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信息的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市政府和上级的联络等工作。

2.风险处置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动态监测金融风险苗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示风险,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3.信息发布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及引导工作。

4.治安维稳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处置现场秩序,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调查;接待信访群众,做好信访人员的引导、解释、劝离等工作。

5.专家咨询组: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应急处置措施、损失影响以及善后处置等提供咨询、评估和决策建议,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应急措施进行合法性论证。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依据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及时发布有关部门提供的权威信息;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媒体舆情管控与引导。

2.市委政法委:协调督导有关县(区)及部门依法妥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3.市信访局:协调做好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4.市网信办:加强网络媒体管理和网络舆情监控与引导,组织网络媒体发布权威信息。

5.市金融工作局:协助市政府领导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督促职责范围内相关机构的风险处置。

6.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对确实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财政资金;根据现行规定对风险机构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7.市公安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做好维护处置现场稳定相关工作。

8.市司法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好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9.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并做好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10.市银保监分局: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响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和市政府要求,配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章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防

(一)突出风险防范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加强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明确防范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防范工作。

(二)建立健全防范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制度,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内控机制,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

二、预警机制

(一)建立健全预警监测系统

1.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市金融工作局会同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3.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市政府通报金融系统重大金融风险情况,必要时抄送其他成员单位。

(二)建立金融机构预警监测系统

各金融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监测系统。

(三)及时预警

1.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部,必要时,依程序上报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

2.各有关单位定期检查维护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四个级别。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1.在县(区)内发生、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县(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具有全市性影响或对全市内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所涉及县(区)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国际上或国内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全省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务院或国家有关机构要求省协同处置、且对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省内发生、具有全省性影响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的金融突发事件。

4.省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5.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四、信息报告

(一)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报所在县(区)政府。

(二)各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作出研判,在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书面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1个半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报告。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三)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并抄报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四)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四章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应急指挥部进入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相应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支持。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一、分级响应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由事件所涉及金融管理部门、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处置。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由市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市)政府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处置。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报请省政府应急处置,或者根据省政府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根据国务院部署进行应急处置。

下一级政府不能有效控制金融突发事件事态或者不能消除其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与协调

(一)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事发单位主要领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根据需要协调指导处置。

(二)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调指导处置。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处置。市政府主要领导协调指导处置。

(四)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协调处置。

三、应急处置措施

(一)IV级响应处置措施

1.事发地县(区)政府和事件所涉及部门派出机构启动预案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县(区)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2.市应急指挥部、金融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Ⅲ级响应处置措施

1.响应程序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立即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开展本系统内应急处置工作。

(2)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迅速核实情况,确认金融突发事件级别。经确认为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政府根据报请和对风险的判断,授权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上报省政府请求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2.决策及应急措施

(1)各部门启动本部门预案应急响应后,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市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性质与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等。

(3)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风险处置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稳组、专家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或事发地县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市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上级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3.落实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由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贷款发放手续,并对再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风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相关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护现场秩序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属地县(区)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I级、Ⅱ级响应处置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和事件所涉及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组织和实施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2.经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按程序及时报请省政府作出处置决定。

3.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市有关部门、中央驻驻金融管理部门及其他事件涉及单位按照省政府、国务院处置方案部署,积极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四、扩大响应

对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件发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处置措施难以有效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在事件可能波及其他地区,超出全市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应报请市政府后向省政府请求支援。

五、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适时对负责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工作进行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及时决定终止响应程序。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及时善后

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一)对辖内金融风险,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由辖内金融风险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统计和匡算。

(三)通过多种渠道重树社会公众信心,维护金融机构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防止金融风险事态出现反复。

(四)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及其他重要资料予以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

二、评估与总结

(一)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金融监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或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

(三)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事件发生与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应针对处置事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及报道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二、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发布。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发布。

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第七章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通信稳定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应符合保密规定。

二、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应确保文电运转迅速、准确、高效,不得延误和出现错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电运转、工作联系等具体事宜。

三、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要害岗位应至少有2名人员备用和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重要资料的保密安全。

五、人力与组织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应急工作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第八章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宣传培训。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喻理的形式培训有关人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高监管水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应急演练。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市、县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桌面推演或实战演练活动,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第九章附则

一、责任追究。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本辖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金融突发事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效益,规范产业基金管理,促进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财金〔2013〕15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中基金注册资本20亿元,基金存续期限7年,其中市财政预算内出资2亿元,分5年等额实缴。市产业集团自筹资金出资18亿元,分阶段实缴。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产业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面向我市打造产业发达之城、打造国内一流地级市的战略目标。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产业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驻马店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资金资源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基金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产业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设立一支子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为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

第五条产业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市产业集团自筹资金、产业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由市财政局、市产业集团组成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基金对外投资的决策,委员会成员5人,其中财政局1人、产业集团4人,相关人员由两方分别指定,决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实行半数以上通过原则。市金融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并负责产业基金日常运营。

第九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产业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条产业基金主要采取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产业基金还可采取组合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实施运作。

第十一条设立子基金

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依据行业或领域以全资或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方式。子基金设立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原则上子基金须注册在驻马店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归口单位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主导实施的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驻马店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整合能力,可按照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归口单位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参股或设立我市国资系统组建的区域产业发展基金除外)。社会资本应依法募集,全部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格投资人标准。

(四)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产业基金出资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

2.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产业基金的管理团队按不超过产业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子基金。

(七)产业基金亦可根据需要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全资设立子基金,产业基金全资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人原则上应为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是指对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与子基金共同投资。

(一)组合投资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组合投资企业应为驻马店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产业基金组合投资时的投资价格与子基金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对项目投资规模的30%;

(四)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组合投资;

(五)产业基金参与组合投资模式中,产业基金与子基金在投资退出时,产业基金应享有基金资产收回、利润分配等权益的优先权。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产业基金在符合行业监督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相关增信类产品方案由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设计并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驻马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河南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当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时,基金管理机构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产业基金依据投资协议向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时,应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产业基金所持企业股权或子基金份额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按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剩余部分有其他出资人享有并收回。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全口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总值的20%。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四条产业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按约定从子基金中退出,并追究子基金管理人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季向市产业集团、市财政局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提交项目尽调意见供产业基金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会,并向决策委员会出具外部独立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基金决策委员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黄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基金决策委员会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对产业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产业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产业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为便于基金管理人工作开展,对于产业基金设立后首期管理费,可在设立后支付首年管理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可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收取方式及节点有产业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投资尽职免责原则,产业基金设置总额不超过基金规模15%投资亏损容忍度。

(一)对于天使型风险投资方向(VC)设置同类型总额30%的亏损容忍度,天使类投资是指投资于成立时间不满2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天使型风险投资项目单户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成长型投资方向(创业投资)设置同类型总额20%的亏损容忍度,成长型项目指项目成立超过2年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且利润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成长型项目单户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三)对于拟上市股权投资项目(PE)设置同类型总额25%的亏损容忍度,此类项目需初步符合交易所主板申报条件(含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以及其他pre-IPO基础条件。原则上此类项目单户投资限额不超过产业基金单户限额;

(四)对于我市其他部门委托产业基金出资的招商引资、战略规划等特定方向的项目,由牵头部门制定退出、风险补偿方案并出具委托投资决定;

(五)其他不便分类项目投资亏损容忍度参照产业基金整体容忍度执行;

(六)在单一方向或产业基金整体达到或超过亏损容忍度上限时,停止基金管理人特定方向或全部投资活动,并依据基金合同启动更换产业基金管理人程序。

在上述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7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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