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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21年06月29日

索 引 号: S0001--2021-02002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9日
名  称: 关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县区公管办,市直有关单位:

维护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事宜,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和主张的行为。

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的异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处理办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

三、招标人收到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核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书面答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对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的答复应抄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对招标人书面答复不服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该招标项目监管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四、投诉受理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的核查情况、答复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经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处理过程,招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项目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主动供述本人违法行为,或提供他人违法行为线索,经查实的,在向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为其出具积极整改的相关证明。

、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认定处理

、投诉受理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对收到的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核查不客观、不公正的,责令整改,将有关情况抄送招标人同级公管办或纪检监察部门

、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项目多次发生投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将有关投诉情况抄送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在后续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有关人员有违纪、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