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1年06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21-01875 成文日期: 2021年6月3日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21〕24号 有 效 性: 有效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办〔2021〕24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3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沟(廊)(以下简称管沟(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沟(廊)、支线管沟(廊)、缆线管沟(廊)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沟(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与报警、标识等设施。

第三条管沟(廊)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统筹建设、应入尽入、因地制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沟(廊)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建立管沟(廊)综合协调机制,提高管沟(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可实施性。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管沟(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沟(廊)建设监督工作,并承担市政府管沟(廊)建设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管沟(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信、应急管理、人民防空、交通、水务及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沟(廊)建设和管线入沟(廊)工作。

第七条管沟(廊)建设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

鼓励入沟(廊)管线单位参与管沟(廊)的投资、建设。

第八条  地下综合管沟(廊)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其特许经营管理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依法确定。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信等部门组织编制或修编地下综合管沟(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管沟(廊)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并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雨污分流、架空线入地、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沟(廊)建设。

第十一条组织编制管沟(廊)专项规划,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沟(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对管沟(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沟(廊)。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空间工程、重要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管沟(廊);不具备同步建设管沟(廊)条件的,应当为管沟(廊)预留规划通道。管沟(廊)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杜绝反复开挖路面。

第十三条管沟(廊)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管沟(廊)工程技术规范和专项规划要求,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考虑各类管线接入、敷设、增容、引出支线等需求。管沟(廊)设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入沟(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与城市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沟(廊)工程,可以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独立建设的管沟(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五条管沟(廊)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管沟(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管沟(廊)建设应当同步建立管沟(廊)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管沟(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协调入沟(廊)管线单位根据地下管线数据标准和要求提供管线数据入库,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管沟(廊)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管沟(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管沟(廊)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沟(廊)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管沟(廊)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在管沟(廊)内敷设。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迁移至管沟(廊)内。根据专项规划应当入沟(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沟(廊)外新建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挖掘许可审批。

第二十条管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在管沟(廊)内敷设:

(一)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无法入沟(廊)的;

(二)属于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的;

(三)专项规划未安排纳入管沟(廊)的;

(四)重力流管线因地理条件限制无法入沟(廊)的;

(五)其他经论证不宜入沟(廊)的。

第二十一条管沟(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在管沟(廊)内敷设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向管沟(廊)建设单位交纳入沟(廊)费,其后应当按照约定的计费周期向运营管理单位交纳日常维护费。

入沟(廊)费根据管沟(廊)建设投资、投资合理回报、管线单位占用空间比例、管线单位单独敷设成本、管沟(廊)设计寿命周期、管线单独重复敷设成本、管线单独敷设破损率等因素确定。

日常维护费根据管沟(廊)运营维护和改造成本、管理支出、经营利润、管线占用空间比例、管沟(廊)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

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廊),入沟(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沟(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沟(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进行协调落实。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沟(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沟(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订立协议,明确入沟(廊)管线种类、舱位位置、截面面积、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等权利和义务。

国防建设、公益性文化企业的广播电视线路、5G及相关项目等在管沟(廊)内敷设的,入沟(廊)费、日常维护费应当给予优惠或根据产业政策及相关文件减免相关费用。优惠幅度由入沟(廊)管线单位与管沟(廊)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相关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约定管沟(廊)运营管理单位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巡查、监控、检测等安全保障措施;

(二)负责管沟(廊)本体和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障其正常运行,保持管沟(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保证管沟(廊)内外标识标牌明显,桩号一致;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建立管沟(廊)隐患排查制度,发现危害管沟(廊)安全的行为或者隐患的,及时处理;对安全风险大的区段进行重点监控预警;定期对管沟(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五)制定管沟(廊)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联动处置;编制管沟(廊)战时防护实施方案;

(六)按照管沟(廊)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管沟(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七)对管沟(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护,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沟(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保障管沟(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沟(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单位实施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的专业维护。

第二十四条在管沟(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管沟(廊)安全活动的,需要征得管沟(廊)运营管理同意、依据相关技术规范采取保证管沟(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对管沟(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的;

(四)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沟(廊)的地下坑道的;

(五)移动、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管沟(廊)设施的;

(六)其他可能危及管沟(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相关服务协议中应当约定入沟(廊)管线单位下列职责:

(一)建立管线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编制巡检和维护计划;配合管沟(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沟(廊)的维护和安全运行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负责权属内管线以及自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养护,保持管线整洁,并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管沟(廊)以及管沟(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需在管沟(廊)内实施作业的,应当取得管沟(廊)运营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缴纳入沟(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七)按照要求及时清理废弃入沟(廊)管线;

(八)保障管沟(廊)运营安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九)入沟(廊)管线单位应在与管线对应的管沟(廊)内施放管线,不得占用其他管沟(廊)。

第二十六条对危及管沟(廊)安全的行为,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沟(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