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投稿:市商务局  来源:时间:2021年05月24日

索 引 号: S0033-0000-2021-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4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本机关编制了《驻马店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地点查阅。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驻马店市商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16楼1605房间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节假日和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6-2795135

传真号码:0396-2795266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广泰大厦1605房间市商务局办公室收

邮编:463000

邮箱:zmdsswj2913056@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驻马店市商务局门户网站。

swj.zhumadian.gov.cn

2.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一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要件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根据申请内容,依申请公开答复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4.时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涉及收费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下列政府信息不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不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