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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束】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投稿:wule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1年05月12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我市2021年度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起草和反复修改后,形成了《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反映我市实际情况,增强办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6月12日前报市城管局。

联系人:梅江新

联系电话:0396-2795508

邮箱:zmdjwfgk@126.com

附件:《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工作、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征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四条【征收原则与缴费主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市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应当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生活垃圾缴费义务人:

(一)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

(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专业市场;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四)城市客运车辆、各种货运车辆。

第五条【减免条件】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所在学校负担,寒暑假期不计征。

城市低保户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按照市民政部门的核定为准。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缓交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征管主体】税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管理主体,负责确定代征单位、核定代征数额并通知缴费义务人。

财政、发改、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缴费程序】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凭代征管理单位缴费通知,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税务部门受理后应实时与代征管理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缴税渠道及时追缴,并为缴费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票据管理】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第九条【收费标准】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市税务、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和制定价格的程序,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二)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按照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四)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代征主体一】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户代征,在收取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交费方式和交费周期,在交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装有两块以上水表的,由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实行水网改造的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实行水网改造的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调查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实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代征主体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二条【缴费周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季、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免征一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收费性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支付给垃圾处理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城市管理部门核定。与垃圾处理单位订有付费协议的,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使用监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纪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内部行政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违法行为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部行政责任】缴费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妨碍责任】有阻碍、辱骂、殴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