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汝南县人民政府 来源:时间:2021年04月30日
索 引 号: | S0H00-0000-2021-00016 | 主题分类: | 县区政府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04月30日 | |
名 称: | 2021年南余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编制了《南余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南余店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余店街后街
办公时间:工作日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 14:30-17:30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 15:00-18:00
联系电话:0396-8233973公共邮箱:479318967@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乡政府领导及其分工;
2、乡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乡镇发展规划;
4、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乡政府文件;
6、乡政府规章和工作规则;
(二)公开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网站上查阅《指南》(网址: http://www.runan.gov.cn/),也可以到本乡党政办公室(具体地址:汝南县南余店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书面写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电话提交申请。
3.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请申请人在信函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受理申请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外,受理申请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四)申请的办理
1.受理机构
申请公开的乡政府信息,属于乡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请人应直接向乡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申请公开;属于乡政府受理的,由乡政府办公室办理(邮编:463322,联系电话:0396-8233973,公共邮箱:479318967@qq.com)。
2.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①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应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费用规定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