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医保局 来源:时间:2021年01月13日
索 引 号: | S0010-0000-2021-00019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1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医疗保障 信息公开 指南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驻马店市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驻马店市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驻马店市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驻马店市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驻马店市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驻马店市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驻马店市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12.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通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zhumadian.gov.cn。
2.新闻发布会。
3.政务新媒体账号:“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微信订阅号(微信号:zmdsybj)
4.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咨询电话:0396-2788886
传真号码:0396-2788858
通讯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泰山路广安大厦15楼 驻马店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63000
办公及咨询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冬季)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夏季)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渠道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网上申请。通过驻马店市人民政务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注册后登录,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需征求其他机关意见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我局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尽可能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希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下载)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