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市大数据局时间:2020年12月05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0-045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信息来源: | 市大数据局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05日 |
名 称: | 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全域通办”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放管服”组办〔2020〕8号 | 有 效 性: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最大力度便民利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域通办”,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 “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全面打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现就政务服务事项“全域通办”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不改变审批主体的前提下,办事的企业和群众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就近的市或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事项申报,或通过全省统一受理体系申报,打破属地申报的限制,由传统的固定地点转变为申请人在全市范围内任意选择政务服务大厅申报和取件,建立“前台综合受理,职能部门后台分类受理,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模式,实现市县纵向通,县县横向通,通过政府跑腿、数据跑路、快递邮寄等方式,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高审批效率,满足服务对象“就近、便利、高效”的办事需求,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模式,实现政务服务水平高质量提升,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我市将首批64件办件量大、办事频次高、条件成熟、与企业和群众关系紧密的政务服务事项,列为“全域通办”事项,运行成熟后,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原则。站在全市“就近办理”“最多跑一次”角度,将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信息化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统筹推进“全域通办”工作稳步开展,切实打破地域限制,实现便民利民。
(二)坚持统一标准原则。根据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要求,明确“全域通办”事项清单、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操作规范、统一服务标准,严格落实“全域通办”工作规范,确保“全域通办”人员配备到位,窗口设置到位,后台支撑到位,技术服务到位,业务办理到位。
(三)坚持突出重点原则。根据企业和群众需求,“全域通办”事项以重点领域、高频事项为重点,结合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实际情况,有序有效推进“全域通办”改革工作。
(四)坚持先行先试原则。选择有基础、有条件的事项先行先试,推动在全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模式、流程优化等方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以示范破解难题、总结做法,分步推进,逐步完善,为推动全面实现政务服务“全域通办”积累经验。
三、规范“全域通办”业务流程
(一)统一“全域通办”事项标准
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全市本系统“全域通办”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上下一条线“全域通办”落实工作。各牵头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全域通办”事项清单,制定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规范,办理标准,特别是要明确网上咨询、网上预审、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查以及审批、证件制作与送达、收费等各环节的办理标准和时限,明确纸质或电子档案流转和归档方式,负责编制业务办理手册。
(二)编制办事指南
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依据《驻马店市“全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通办事项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设定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层级、办理流程等基本要素进行统一规范,编制“全域通办”事项办事指南,建立全市同一事项同一通办标准,指导并组织各县(区)级业务部门按照该标准实施,并通过各级政府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实现企业和群众按标准准备材料,部门异地收件。
(三)编制审查要点
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对每一个通办事项所需申请材料的形式和实质要求及标准逐一明确,梳理形成审查要点,并采用列表方式展现,注明材料介质、数量、审查方式、示范文本、存档要求等关键内容,需要纸质材料审查或存档的,需明确标注。可实现容缺受理的申请材料,也要一并标注清楚。
(四)规范申报模式
“全域通办”事项办理,实行网上申报和窗口申报两种模式。
1.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自助终端机、“咱的驻马店”城市门户APP或驻马店市政务服务网等渠道,依托全省统一受理体系进行申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后,申请人方可在线申报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负责在线审核、审查的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按要求出具在线审查意见,并与最终批复文书一并转至出件窗口。出件窗口依据审批部门审查出具意见,通知申请人到出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办事材料,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确需审核的资料原件,网上申报系统在申请人申报时,同步提示申报人应在领取证照或批复时,提供需审核的资料原件或补交需要存档的纸质申请材料。
2.窗口申报。申请人自由选择就近的市、县(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
(1)异地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人就近向收件地办事大厅“全域通办”窗口提出办事申请,通办窗口按规范要求进行收件。然后将申请材料递交收件地相应的行政审批部门,由收件地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按照申请人的选择实行现场或快递送达批文(证照)。办理结果同时抄送申请人户籍地对应具体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人户籍地对应部门应当认可办理结果。
(2)异地受理、户籍地办理。申请人就近向收件地办事大厅“全域通办”窗口提出办事申请,“全域通办”窗口按规范要求进行收件,将申请材料通过全省统一受理体系转至户籍地行政审批部门后台处理,“全域通办”窗口工作人员,将电子材料在平台推送申请人户籍地相应的部门审批,或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纸质材料,邮寄至申请人户籍地相应的部门审批。邮寄费用由发件地政务服务部门承担。户籍地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寄到材料受理地,或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邮寄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通报材料受理地。
(五)规范业务档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受理窗口要妥善保存申请材料、批文原件、许可证复印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准予许可决定书及电子档案,并做好登记,定期将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移交至相应的职能部门。
(六)设置“全域通办”窗口
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均应设立“全域通办”综合服务窗口(或称“全省通办”窗口),编制“全域通办”事项辅导手册,组织开展“全域通办”窗口人员辅导培训,提供“全域通办”事项异地咨询、收件、受理和结果送达等线上线下服务,做到一个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务服务事项“全域通办”工作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就近办理、集成服务”改革的有力抓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全域通办”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和责任划分,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明确职责分工。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全域通办”工作开展,指导“全域通办”窗口的设置,政务服务平台的完善升级,部门通办业务的组织保障等工作;负责做好数据共享、系统对接、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互认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材料归档电子化、异地归档等工作。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统筹本系统“全域通办”工作,协调各县(区)本系统行政审批部门相互充分授权,做好自建系统与市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调整或提请调整系统权限。凡列入全市“全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其办理结果,与原渠道办理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法规效力。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担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进行全面跟踪问效,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部门之间、部门与县(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无缝对接、协同配合机制。审批部门要服从工作大局,立足职责分工,主动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推诿扯皮、互相掣肘,确保“全域通办”工作落实到位。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全域通办”工作宣传,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服务大厅等醒目位置发布、放置“全域通办”宣传资料,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提升“全域通办”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联 系 人:郭 银
联系电话:16639669276
附件:驻马店市“全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0年11月19日
附 件
驻马店市“全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 项 名 称 |
通办模式 |
办事地点 |
实现方式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异地受理 户籍地办理 |
异地受理 异地办理 |
||||||
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 |
社会保障卡启用(不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启用)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 |
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含职业年金)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7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8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个人权益 记录查询打印(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9 |
失业登记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0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1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2 |
就业登记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3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4 |
办理居民医保受理登记、缴费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5 |
异地就医居住备案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6 |
异地居住就医申请确认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7 |
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8 |
异地就医急诊备案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19 |
异地就医转诊转院备案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医保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0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住房公积金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1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2 |
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3 |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 信息查询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4 |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5 |
汇(补)缴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6 |
补领、换领机动车 检验合格标志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7 |
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发—首次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8 |
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发—换发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29 |
往来港澳通行证 签发—过期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签发—首次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1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签发—换发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签发—过期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3 |
普通护照签发—首次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4 |
普通护照签发—换发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5 |
普通护照签发—过期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6 |
普通护照签发—补发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7 |
普通护照签发—加注申请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8 |
机动车考试预约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39 |
新车注册登记预选号牌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0 |
机动车考试取消预约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1 |
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损毁换证、遗失补证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公安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执业许可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卫健体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卫健体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 机构许可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卫健体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竣工建设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卫健体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6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卫健体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7 |
非法人分支机构、 营业单位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8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49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0 |
个体工商户注销 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1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2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3 |
内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4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县里无权限办理)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5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县里无权限办理)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6 |
外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县里无权限办理) |
异地网上申报,不受登记地限制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7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8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59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0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1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2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3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统计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
|
64 |
排污许可 |
全市通办 |
市县区 服务大厅 |
√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