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自然资源局 来源:时间:2020年11月15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0-05139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15日 | |
名 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审批阶段分类 | 其他事项 | ||
联审办理部门 |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内部承办机构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20 工作日 |
业务咨询电话 | 无 | 监督投诉电话 | 无 |
线下受理地点/办理时间 | 无 无 |
||
审批部门有无收费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核发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向我厅提出延期申请(书面纸质申请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 申请延期的文件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 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附图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