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应急管理局 来源:时间:2020年09月25日
索 引 号: | S0041-0000-2020-00085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0年09月25日 | |
名 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412800761681584L3411025098W0002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驻马店市辖区内法人组织申请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事项。
三、事项类型
其他权利
四、设立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五、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驻马店市应急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二)不准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的申请条件
(三)其他需说明的条件:
无数量限制
八、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2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3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 |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免于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九、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三)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第三类)生产、(第二类)经营备案证明》。
(四)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办结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三)网上咨询
http://www.hnzw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驻马店市民中心效能监察科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96-12345 0396-2600057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hnzw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驻马店市开源大道天中广场市民中心三楼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交通指引:乘坐6路、38路公交车,在天中广场东门(市民中心东门)站下车;乘坐15路、23路公交车,在市工人文化宫(市民中心西门)站下车;乘坐K8路公交车,在广播电视中心(市民中心南门)站下车;乘坐27路、24路、19路、23路公交车,在市委南门站下车
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电话咨询:0396-2726508 0396-2726509(本部门电话)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驻马店市民中心社会事务区应急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396-2726508 0396-2726509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