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投稿:市住建局 来源:时间:2020年04月20日
索 引 号: | S0001--2020-0138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信息来源: | 归集发布日期: | 2020年04月20日 | |
名 称: | 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当地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房产(房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根据现有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及资金需求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以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入廉租住房财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总额的5%以上提取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县(区)房产(房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申请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产(房改)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