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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20年03月10日

索 引 号: S0001-1401-2020-04461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0日
名  称: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文  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31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1日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全市经济社会

发展的31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我市各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特提出以下31条支持服务措施。

一、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优化营商环境

1.全面推行“四个办”。深入推行“网上办”,引导指导企业群众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等线上平台,网上在线办理登记注册和各类行政审批业务。随时随地“掌上办”,积极引导企业群众通过手机下载“掌上工商”、“豫事办”APP,通过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等各类业务。双向快递“邮寄办”,需要审核申请资料原件的各类行政审批业务,企业群众可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免费寄递方式发放相关证照。特殊情况“预约办”,确实需要现场办理的特殊业务,企业群众可通过电话提前预约,到指定地点办理。

3.顺延相关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或需要实地核查延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顺延既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实地核查、监督性现场审查或首次监督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审查组织单位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一律实行网上审批。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2日内审批;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企业说明情况、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后,可在4日内先行审批。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在我市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企业申请一般变更的当日受理、当日审批。疫情期间,企业申请办理以上事项,一律免于递交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30日内补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疫情期间到期需换证的,申报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60日。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全市范围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到期还未换发新证的企业,可在法定时间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含“豫事办”政务服务APP)向市局提交换证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通过线上审核后,且无在办案件和《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进行线上换发许可证,新换发的电子许可证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发放给申请人,等疫情结束后,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至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纸质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因疫情无法按期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复查的,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申请复查,按不超期对待。对符合要求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4.优化特种设备许可换证手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的,复审期限延长3个月(视疫情情况进行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换证)的,可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补打印证书。疫情期间证书过期的,复审期限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不能及时申请换证的,申请期限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5.拓宽特种设备报检通道、延长相关检验周期和电梯维保周期。紧急开辟网上报检、电话报检、微信报检、传真报检、邮寄报检等五种报检通道。对于医院等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可以延长检验周期。对必须检验的设备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安排检验。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可延期检验,并在我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电梯维保企业可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6.优化检验检测服务。推行邮寄送检、样品上门接收、免费寄递检验报告服务。免收疫情相关防护用品检验费用。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非防疫物资,按原标准的60%收取费用。

7.优化企业信用服务。推行多种网上年报方式,开通App和微信公众号,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联络员登陆、电子营业执照登陆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站填报年报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原则上采取“不见面”形式进行,引导企业登录公示系统上传申请材料,或通过邮寄、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推行信用修复网上办理;对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二、积极支持生产经营,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8.实施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特殊管理。强化医疗器械应急备案、许可,在严格标准基础上为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许可开通特事特办、预约办理应急审批通道,实施全程指导、即时受理,确保尽早投入使用,形成产能。对具备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条件的新开办企业,采取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的应急办法。允许符合欧美日韩标准的医用口罩等一、二类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产品,经省局备案并加贴中文标签后在市内使用。允许使用初包装符合要求、说明书标识信息完整、注明是否无菌的简易包装。允许企业申请非无菌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加快已具备无菌产品注册证企业申请增加非无菌产品型号注册的审批。从境外紧急进口符合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按照省防控指挥办《关于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豫疫情防指办〔2020〕1号)要求快速办理。

9.着力支持食品生产经营。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指导帮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疫要求,降低和防范各种防疫风险。积极支持餐饮单位创新经营方式,鼓励错时就餐、分散用餐、单独用餐;鼓励个人餐饮具专用;鼓励打包离店食用;鼓励支持网络订餐、无接触式配送。

10.抓实药品生产经营。主动上门服务,强化指导,帮助药品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确保复工复产安全。

11.着力抓好日常防护用品和消费品供应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对作为液体消毒剂主要原材料的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特事特办,将原来30个工作日的生产许可审批时间,改为实施临时许可。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凡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符合要求的,申请当日核发“临时许可证”。全面推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凡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报告”符合要求者,当场发证。疫情结束后,对作为液体消毒剂主要原材料的有关危险化学品有继续生产意愿的,允许企业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办理许可的同时,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帮扶,全方位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12.加强特种设备应急值守。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全员、全天候上岗,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隐患。96333电梯应急救援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快速处理。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13.严格市场价格监管。狠抓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全链条价格监管,严查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防护物资生产和企业复产增产扩能保驾护航。狠抓粮油菜肉蛋奶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强化巡查检查,加大对经营主体的提醒、告诚、约谈力度,及时公开生活必需品价格信息,引入良形竞争机制,鼓励经营者以成本价销售生活必需品,确保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总体稳定。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切实降低生产企业成本。密切关注价格举报,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高度关注疫情防控价格舆情,妥善处置、及时回应。从快从速认定、从严从重处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拾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14.严打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关闭措施,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禁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全市范围内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违规经营单位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封控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严禁任何野生动物及制品运进运出。从重处罚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

15.严格监管网络交易。加大对网络经营平台、网站和网络经营者的监测力度,全面清查和屏蔽(下架)野生动物交易等违规商品信息,严厉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规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观察期”管理办法,通过法规宣传、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支持电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对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3种从事网络经营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16.严查违法广告。加强广告监测检查,严禁广告发布单位利用“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冠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禁发布含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转让”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不得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提供广告服务。消毒产品(含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等)广告,不得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不得超出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医疗用口罩广告应当查验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并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将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宣传为医疗用口罩,普通或工业用防尘口罩不得宣传能够消除患病或者感染风险;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的广告。对于易导致人群聚集、增加感染风险的商业促销等广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建议发布,在疫情逐渐平稳后审慎发布。加强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广告企业利用合法的媒介,积极创作、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传播预防 “新冠肺炎”正确知识,破解不实谣言,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和决心。

17.严格执法稽查。着力抓好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行动,依法从严从快处置破坏市场秩序违法案件;着力抓好农药、化肥、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商品的执法监管,全力保障春耕生产。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做到预防与打击相结合,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加强行刑衔接,做好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以及案件鉴定、协查等要求及时作出处理。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疫情防控市场执法信息日报制度,收集、整理、公布典型案例,警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18.加强消费维权。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坚持12315热线24小时值守,确保12315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消费诉求渠道畅通,全天候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居民日用品、疫情相关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诉求,精准分转,提高办案效率。实行投诉举报数据日报告制度,发挥大数据优势,加强分析研判,提供靶向案源信息和动态监控预警。适时发布消费警示,公示典型案例,做好消费引导。

四、切实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守好安全底线

19.强化医用防护产品安全监管。在生产环节,加大对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疫情防控用械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加强不良事件监测,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在经营环节,严查未经许可(备案)经营医疗器械及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行为,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假冒合法企业产品、非法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行为。在使用环节,严查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医疗器械行为,督促医疗使用单位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前检查核对责任。

20.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健康关”,发现有感冒、发烧、咳嗽、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严把“进货关”,严禁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采购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源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把“生产关”,严格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严把“出厂关”,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主体的监管,严禁消费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鼓励经营者打包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强化餐饮经管单位管理,督促落实岗前健康检查、进货查验、网络订餐配送“封签”制度,做好清洁消毒,防止病毒传播。加大市场抽检力度,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召回,依法立案,坚决从快从严从重惩处。

21.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制度,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假劣药品,禁止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加大对假劣药品的查处力度,通过严查、严打、严办,威慑不法分子,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22.强化日用防护产品等重要工业产品安全监管。突出重点企业,加强对洗手液等日用防护产品及主要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排查、现场检查力度。突出重点产品,加大对影响国计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洗手液、次氯酸钠等日用防护产品及主要原材料,做到生产企业全覆盖,坚持“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即报即查”。突出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处理,实行不合格后处理台账式管理,视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停止生产、组织召回、立案查处、吊销证照等措施,依法进行处理。坚持服务和监管相结合,加强质量技术帮扶,指导企业完善产品质量管控体系,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23.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对集中收治定点医院、疑似病例集中隔离区、疫情防护物资生产和仓储企业使用的电梯、锅炉、消毒灭菌锅、气瓶等特种设备,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重点监管。督促维保单位对疫情防控场所的电梯进行重点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畅通。督促提醒电梯使用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消毒,重点做好侯梯厅、轿厢、按钮、自动扶梯扶手带等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

五、完善服务保障举措,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4.完善标准化服务。指导企业尤其是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在网上查阅和下载标准文本。提供多渠道的标准制定、商品条码等线上办理和网上服务。全面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允许不具备公开标准全文条件的企业,只公开产品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积极为企业开展相关标准的技术解读,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

25.完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送检仪器的接收、流转、检定、校准,做到随送随检,对需要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后,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并在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申请强制检定。

26.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建立和完善QQ、微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群,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即时服务。针对企业技术基础薄弱、专业人员缺、信息渠道少等问题,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培训咨询等活动,大力推行保姆式、一站式、跟踪式服务,直至问题解决。对申请CCC免办业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及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免办条件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进口产品,一律优先网上办理,随申报随办理。将省内具备口罩等防护用品相关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项目、地址、联系方式在市局网站进行公告,方便企业或个人咨询。

27.完善质量品牌服务。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市长质量奖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支持首席质量官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省长质量奖、河南省质量品牌和驻马店市市长质量奖。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大数据、互联网+、智能制造等方式,推广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企业质量创新提升。

28.完善商标审查服务。商标受理窗口全面开通线上线下服务,指导商标申请人线上自助办理或预约线下办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复工复产企业与疫情防控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优先审查疫情防控相关类别商标注册申请,加快审查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运输、销售和医疗卫生服务的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申请。加大对与疫情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严格审查以疫情相关病毒名、疾病名、药品名或者其他与疫情相关标志注册商标的申请。

29.完善专利服务。支持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加大重点企业PCT专利申请资助力度,减轻企业国外专利申请经济负担。落实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和奖励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

30.完善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依托政银合作机制,组织好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在小微企业名录平台展示和发布我市在抗疫期间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举措,便于企业及时查询和受惠。严格落实各项涉及中小微企业的费用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全面加强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服务,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技术支撑。

六、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31.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建作用,着力推动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着力抓好小个专等非公经济组织党的建设,继续引导非公经济组织负责人抓好自身疫情防控、有序组织复工复产,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广泛凝聚“听党话、跟党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共识。推动各类非公经济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亮出身份、树好标杆、当好表率,带头强化担当作为,积极推动所在企业战疫情、防风险、保供应、抓生产,破难题、渡难关,尽快实现复工复产、扩能达产、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