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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投稿:市医保局  来源:时间:2020年03月27日

索 引 号: S0010-0000-2020-0001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27日
名  称: 《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文  号: 有 效 性: 城乡居民 高血压 糖尿病 门诊用药保障

《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就《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健康,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以来,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稳步提高筹资水平,逐步拓展保障范围,提升和巩固待遇水平。在做好住院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普遍建立了针对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统筹,针对部分门诊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减轻了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内的患者门诊负担。

9月19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印发,要求各省及时出台本省的实施方案,11月开始实施,参保居民在年内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报销待遇。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保障对象。按照国家要求,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未达到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关于药品范围。保障范围为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两病”的药品。并按要求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关于定点范围。“两病”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应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统一管理,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原则上,以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

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四)关于保障水平。“两病”门诊报销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为减少“两病”患者与其他参保人员之间的待遇差异,将“两病”门诊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与我省门诊统筹政策统筹考虑,各地可根据情况对 “两病”患者进行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