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投稿:市招商局  来源:时间:2020年03月09日

 一、土地优惠类政策摘要

1.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或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2.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可以由省辖市按预支计划提前进行安排,疫情结束后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县根据往年省厅下达计划指标盘子情况,提前统筹使用。确有困难的,省级可统筹给予支持。

3.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

——第1—3条摘自《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0〕2号)

4.优先保障市政府批准的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等在建和新建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其中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市政府按预支计划提前进行安排,疫情结束后由省统筹解决。

5.调整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用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20%缴纳;经市政府批准的群众安置用地、纯商业用地,用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30%缴纳;其它用地,用地竞买保证金由原来按评估价款的50%缴纳调整为按评估价款的40%缴纳。

——第4—5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9条措施》(驻政〔2020〕13号)

二、财政税收优惠类政策摘要

6.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政策。

——摘自《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20-02-10发布)

三、要素保障优惠类政策摘要

7.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

——摘自《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8.对签约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及供水供电供气等行政服务事项,采取“网上办”“邮寄办”等方式提供“代办”服务,确保45天内完成签约项目落地开工前期工作。对于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用地政策的项目,2日内启动已签约项目开工手续办理。采取容缺办理、并联审批、代办制等加快审批流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选址确定后,企业完成设计即可开工,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手续办理。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确保已签约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9.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新开工企业的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10.建立企业生产能源原材料供应协调保障机制,组建专班,随时掌握企业能源原材料供应需求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供应地、供应企业沟通协调,切实保障生产需要。

11.全面落实联审联批和网上审批,提高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各行政审批服务单位要对报送本单位的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条件的在审在批事项2月底全部完成清零。对涉及规划、土地的事项抓紧提交规委会、土委会研究,中心城区2日提交市规委会、土委会。

12.2020年6月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保第一季度完成全年审批任务的50%以上。

——第8—12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9条措施》(驻政〔2020〕13号)

四、人才引进优惠类政策摘要

13.引导支持回乡人员就近就业创业。对各类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在我省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4.实行各类毕业生、各类人才、农民工进城落户“零门槛”,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日办结落户手续。实行购房补助政策,对在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区购买首套居住房屋的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分别为: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中心城区补助资金按属地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按50%承担。

——第13—14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9条措施》(驻政〔2020〕13号)

五、金融支持优惠类政策摘要

15.切实加快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招商引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对外经贸合作等外经贸项目资金评审进度,确保“项目等资金”。

16.加强与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联络,开展网上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外经贸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服务,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各地尽快落实出口退税资金池、中小微外贸企业纾困资金池、中小外贸企业贷款贴息等政策,并及时兑现奖励。

17.积极协调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加大政策性贷款投放力度,引导更多外贸企业使用政策性贷款,降低融资成本;推动进出口银行与省内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信贷资金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以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支持一批小微外贸企业;用好中国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18.指导企业用好用足财政、金融、税收、社保、就业以及政府采购等各类帮扶解困政策,做到内外资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影响。

——第15—18条摘自《河南省发布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商开放〔2020〕3号)

19.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疫情防控行业企业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所占比重,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20.积极推动运用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应收账款抵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

——第19—20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39条措施》(驻政〔2020〕13号)

六、帮扶解困优惠类政策摘要

21.建立健全重点外资大项目联系机制,不添乱、多帮忙,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全流程对接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突出困难。

——摘自《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2020-02-10发布)

22.保障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履约、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顺利建设、外派人员有序派出,避免产业链、供应链中断。

23.加强与市场监管、外汇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发挥企业“服务官”制度作用,持续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日活动,密切政府与外资企业联系,及时传递疫情防控信息、国家和省里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22—23条摘自《河南省发布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商开放〔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