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时间:2020年02月23日

索 引 号: S0001-0204-2020-05153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文  号: 有 效 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域名:zhumadian.gov.cn)是驻马店市政府对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反映本地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六条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向市政府网站提供本县区、本单位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可按照市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因网络故障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的单位,可通过其他方式,把相关信息送到政府网编辑部,由政府网编辑部代为发布。

第三章 信息编辑

第九条 选稿随时关注国家、省、市的信息,加大我市政务信息报道力度,突出本网站地方新闻宣传内容的定位; 掌握媒体更新规律,选用新闻价值高、关注度强的稿件; 选稿时要注意信息的时效生,报道事件应尽量在二个工作日范围内;选稿时要通读全文,不得选用与上级宣传口径不一致、明显失实、泄密的稿件。

第十条标题最好限制在一行显示完整。若某些稿件涉及版问题需原封不动转载,以转载标题为准,但为保持页面美观,可选合当位置进行断行;标题出现诸如“我市”、“我局”等字样,应用全称或简称;标题要求简洁平实,做到句型完整,句意表达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原创信息应标明单位、作者;信息转载应注明出处,避免引起版权纠纷。

第十二条文章段落的首行应空两格;转载稿件中出现“今天”、“昨天”而非当日发布的信息,应改为具体日期,或用括号标明具体日期; 文中出现的繁体字一律改成简体; 文中或署名出现诸如“我局”、“我市”、“我中心”等字样,应该采用全称,比如“市建设局”等。杜绝漏字、错字、别字和自造字。

第十三条网站首页和栏目首页代表着政府门户网站的形象,主要信息应尽可能保证每日更新,实现图文并茂。

第十四条专题专栏设置专题专栏有利于集中信息,方便用户阅读,应积极开设,各专题专栏应相互链接并在有关栏目中展示。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信息审核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市政府办公室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负责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开发布;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确定专人造册登记。 

在发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市直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各县(区)政府提供的信息,由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门户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六)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七条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市办政务公开办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和本单位子站,相关信息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自行发布。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要按照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辑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向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办统一管理,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