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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公(文)〔2019〕18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回复

投稿:huoruiqi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0年02月14日

索 引 号: S0001-1401-2020-00494 主题分类: 其他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归集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14日
名  称: 驻公(文)〔2019〕184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回复
文  号: 驻公(文)〔2019〕184号 有 效 性: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

第7号提案的回复

驻公(文)〔2019〕184号

吴清等委员:

您提出的“充分挖掘城区资源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停车泊位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尤其在老城区,公共停车以路内停车为主,社会公共停车场严重不足,道路交通通行压力巨大。“停车难”、“停车乱”、“乱收费”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形象。

一、我市停车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018年6月15日,朱是西市长主持召开市四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市公安局牵头,对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进行统一管理。郭渊副市长高度重视,要求交警支队认真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牵头、交警支队支队长具体负责的工作专班,对我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修建的停车场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排。

通过调查发现我市停车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建成的停车场少,特别是老城区人流车流密集场所停车场少,停车泊位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二是停车场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互相抢占停放空间,停车泊位周转率低;三是停车收费管理采取人工收费模式,方法落后,效率低,管理漏洞多;四是收费标准不统一,且个别公园、商铺门口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群众意见大;五是停车场产权不清晰,个别商家、单位私自占用政府公共资源设置收费停车场,无审批、无手续。

二、加强停车管理的对策

(一)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城管、住建部门人员,成立市停车管理联合办公室,抓紧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全面掌握停车资源和停车信息系统的供需矛盾及成因,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对收费停车场的巡查监管,确保停车收费过程合法、规范、有序。

(二)建设停车收费管理平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建设包括市区停车诱导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在内的停车收费管理平台,整合各类资源,融合支付宝、微信等多种付费方式,实现停车资源的信息共享、动静态一体化交通诱导、停车预约等公众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生活。

(三)规范城区机动车违法停车执法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权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建议将市区道路机动车违法停车的执法权移交给市城管局。

三、加强停车管理开展的工作

(一)实地走访调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组织人员对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封闭停车场和路内路侧停车泊位进行了摸底调查,详细了解和掌握了我市停车管理的相关情况,为下一步开展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学习先进经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组织人员赴河北省邯郸市、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省公安厅身份证制作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对停车管理的运作模式、管理方法、机构编制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借鉴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我市停车管理的初步意见。

(三)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停车场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和经营停车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并将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纳入《管理暂行办法》。

(四)拟定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河北邯郸、广西贺州和河北三门峡等城市收费情况,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协同市发改委初步拟定了收费标准及区域划分。

(五)明确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和《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收费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其他城市停车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建设停车场实施统一管理大致分两步走:第一步,积极稳妥抓好过渡期封闭停车场管理。对目前我市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已建成的具备收费管理条件的停车场逐一收回,通过建设包括停车诱导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融合支付宝、微信等多种付费方式,实现停车资源信息共享、动静态一体化交通诱导、停车预约等公众服务功能在内的停车收费管理平台,对我市利用政府资源建成的封闭停车场实施统一收费管理;第二步,社会化经营。政府通过招投标或委托、授权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国内最先进的覆盖全市所有公共停车场及路内、路侧公共停车泊位的智能化停车管理服务。运营企业在市公安局停车服务管理中心的监管下对我市中心城区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划定的停车场、路内、路侧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管理。

四、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交通环境,适应我市创卫创文工作的需要,2016年10月24日市公安局在交通管理支队成立摩托车机动大队,对市区内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截至2019年4月底,违法停车共查处133207起。

(二)《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每泊位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辆违规停放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