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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就减税降费政策答记者问

投稿:huoruiqi  来源:驻马店日报时间:2019年12月16日

 1.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是否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 

(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 

(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2.符合扣除条件的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答:除大病医疗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只要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符合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扣除条件时,就可以向工资薪金的扣缴单位填报相关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或者纳税人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享受扣除优惠。 

3.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和报送什么资料? 

答: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填报的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 

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5.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6.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需要到国外读书几年,是否可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参加跨校联合培养的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生学籍,父母可以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 

7.大学期间参军,学校保留学籍,是否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答:服兵役是公民的义务,大学期间参军是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属于高等教育阶段,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父母是否可以扣除子女教育? 

答:不可以。该生已经本科毕业,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不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9.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扣除,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我参加了学历(学位)教育,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扣除? 

答: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按照实际受教育时间,享受每月400元的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多扣除48个月。

1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答: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12.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13.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1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5.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16.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7.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屋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实际租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工作地城市的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 

1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1.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3.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24.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6.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满足那些条件?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7.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哪些行业? 

答: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8.增量留抵税额是怎么计算的?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9.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政策的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执行。 

30.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答: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30)万元后,对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者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只要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