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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投稿:市发改委  来源:市发改委时间:2019年12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3--2019-00030 主题分类: 市政府组成部门
信息来源: 市发改委 归集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名  称: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文  号: 有 效 性: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不收费
审核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业务科室
1日
5日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项目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业务科室
1日
5日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服务电话:0396-3691082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十一、外商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受理
受理材料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5
不收费
审核
初审材料
外资外经与地区经济科
1
5
决定
审查材料
分管
副主任
2
5
送达
事项办结
行政审批服务科
1
5
服务电话:  0396-260113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驻马店市发改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三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不收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审查;需要组织专家节能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行业部门意见。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1日
 
送达
4.送达责任:按时将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示。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1日
 
服务电话:0396-2600679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4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违法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项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5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违法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限额产品生产用电实施惩罚性电价,并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6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7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8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9
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能管理部门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0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1
对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第二十条:“被监察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或者伪造、篡改、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样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 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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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2
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3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处罚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豫发改环资〔2019〕215号)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4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5
对供电企业及受委托单位、物业小区无故停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6
对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架空线路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架空线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7
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烧窑、烧荒;垂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8
对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损坏计量装置及任何方式窃电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19
对传授窃电方法、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规定,制造窃电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窃电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生产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窃电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 装置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销售窃电装置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0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1
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能源安全监管科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能源安全监管科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能源安全监管科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能源安全监管科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能源安全监管科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能源安全监管科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能源安全监管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能源安全监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2
对重大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五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备案意见。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日
5日
送达
3.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日
5日
事后
监管
4.监管责任:加强工作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2600676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6-2600676  
受理地址:驻马店市开源大道市政府一号楼1466室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
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3
节能检查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
方案
1、方案制定责任: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制定节能检查计划,为开展节能检查准备。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实施书面检查;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检查。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处置
2.处置责任:对发现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未发现问题的,以及发现问题按期完成整改的,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进入现场节能监察程序。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服务电话:2600676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投诉电话:0396-2600679  
受理地址:驻马店市政府1号楼1411室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4
价格认定及复核
驻马店市价格认证中心

1、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及《价格认定复核规定》。2、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4号)第一章第二条,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解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第三章第四十四条提出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议。提出复核不得超过两次。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1日;价格复核5日
价格认定1日、价格复核10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价格鉴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认定5日、价格复核40日
价格认定7日、价格复核6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价格鉴定决定。
价格认证中心
送达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价格认证中心
事后
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
行的责任。
价格认证中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96-2606761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6761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纬一路广安大厦18楼1806房间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5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二条第一款:“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第三章“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第一条第三款:“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第一类:鼓励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3〕852号)第二页第一章:“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范围的国内投资项目,各有关单位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出具项目免税确认书。”
受理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予以受理;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国民经济综合和发展规划科
1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内容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国民经济综合和发展规划科
1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出具初审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国民经济综合和发展规划科
1日
转报
4.转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国民经济综合和发展规划科
1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6
国家规定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豫政办〔2017〕56号)第九条:垃圾发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受理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不收费
审核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业务
科室
1日
5日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项目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业务
科室
1日
5日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服务电话: 0396-3691082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7
省定授权定价目录事项审批
 
市发展
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指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四条:“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第七条:“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是否符合《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规定属政府定价范围;成本审查,属成本监审项目应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征求意见,通过价格听证(限价格听证目录项目)或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申请项目的意见;价审会审查,在科室对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价审会审查。
价格调控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2日(不含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时间)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价格调控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1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服务电话:0396-2601172(价管科)0396-2601185(收费科)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址: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8
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批)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7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中央和省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委托市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受理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不收费
审核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业务科室
1日
5日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项目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业务科室
1日
5日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0.5日
5日
服务电话: 0396-3691082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29
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核、协调建设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标准的拟订
驻马店市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第29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
受理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固定资产投资科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间内)。
固定资产投资科
3日
10日
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对初步设计进行批复(不予批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固定资产投资科
3日
5日
送达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固定资产投资科
当天
当天
服务电话: 0396-2601195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56号市委1号楼1465室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0
农产品成本调查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 79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成本调查(以下简称成本调查) ,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为满足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一调查表式和方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及相关指标进行调查的行政活动。”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
收集
数据
督促农户及时记账,并按时收集数据
市价格成本
监测所
根据不同调查品种,按照文件规定时
间上报
按文件规定时
间上报
不收费
汇总
分析
对农户记账数据进行汇总并作出分析
市价格成本
监测所
集中
审核
对汇总数据审核并校正
市价格成本
监测所
上报
省局
将数据及分析上报
市价格成本
监测所
服务电话:0396-2606786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市价格成本检测所        投诉电话:0396-2606236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泰山路广安大厦1802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1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审核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审定
驻马店市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使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指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四条:“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审核。”第七条:“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2012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豫财综[2013]28号)。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是否符合《价格法》、《河南省定价目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规定属政府定价范围;成本审查,属成本监审项目应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工作;征求意见,通过价格听证(限价格听证目录项目)或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关方面对申请项目的意见;价审会审查,在科室对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形成初步意见的基础上,报价审会审查。
价格调控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2日(不含成本监审、价格听证时间)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出具批准文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价格调控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1日
 
送达
4.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服务电话:0396-2601172(价管科)0396-2601185(收费科)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址: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行政审批服务科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2
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已设立节能监察机构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行使。”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日常节能监察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主管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组织初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审查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告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3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
驻马店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款:“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实施书面检查;需要现场检查的,组织人员现场检查。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节能的专项资金,省辖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节能工作……”
处置
2.处置责任:对发现问题的,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置意见,督促检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决定
3.决定责任:对未发现问题的,以及发现问题按期完成整改的,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问题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进入现场节能监察程序。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公开
4.公开责任:将检查结果以文件或在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向公众公开。
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服务电话:0396-260113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投诉电话:0396-260114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政府1号楼1411室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34
企业技术中心审核(批)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及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七)已认定为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第三十条:“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按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收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三、《驻马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二条: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驻马店市财政局、驻马店市地税局负责实际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5日
7日
不收费
审查
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其中市级的认定,会同市财政、市地税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进行综合审查)对所提供的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30日
90日
决定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择优选出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名额和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不同意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10日
送达
送达责任:省级、国家级制作呈报文件,送达省发改委。市级下发确认文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服务电话:0396-260067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行政新区1号楼4楼1466房间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5
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
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7年底52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功臣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二、《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附件第九条:“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批复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并运行1年以上......”
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5日
 
不收费
审查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10日
 
决定
决定责任:做出决定,转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方案(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2日
 
送达
送达责任:将呈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发改委。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服务电话: 0396-2600678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驿城区开源大道行政新区1号楼4楼1466房间
 
市发改委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子项)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办理
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科室
承诺
时限
法定
时限
收费情况
及依据
36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审批
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部审核后,报价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查责任:委托成本监审进行核算;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管理科
2日(不含成本监审时间)
 
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办学收费标准决定,
收费管理科
1日
 
送达
4.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件,收回送达回证。
行政审批服务科
1日
 
服务电话:0396-2601185(收费管理科)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察委派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科      投诉电话:0396-2820269  
受理地址:驻马店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行政审核行政审批服务科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www.zhumadian.gov.cn/html/site_gov/uploadfile/3/201912/1576628923.037.doc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流程图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流程图
 
 
 
 
 
 
 
 
 
 
 
 
 
 
 
 
 
 
 
 
 
 
 
 
 
 
 
 
 
 
 
 
 
 
 
 
 
 
 
 
节能监察工作流程图
 
 
 
 
 
 
 
 
 
 
 
 
 
 
 
 

重大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市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流程图
 
 
 
 
 
 
 
 
 
 
 
 
 
 
 
 
 
 
 
 
 
 
 
 
 
 
 
 
 
 
 
 
 
 
 
 
 
 
 
 
 
 
节能检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