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摘要

投稿:市招商局  来源:时间:2019年11月20日

一、应用电子商务支持政策。

1.对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且实际运营及纳税满一年以上的企业,年底在线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具备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基础,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该基地经营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1—3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驻政〔2018〕82号)

二、开展跨境电商支持政策。

4.培育、引进一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拍摄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帮助传统企业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对服务内容完善、服务企业达到15家(含)以上、服务对象企业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300万—500万美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1000万美元(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5.对代运营服务企业5家以上,并实现纳入海关统计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在企业原实绩基础上每增加20万美元,由受益财政给予1万元的运营费用奖励,每家代运营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6.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30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每3000万美元给予30万元资金标准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

7.对注册地在驻马店市的多式联运物流集成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运费总金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每周1班次以上且连续运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累计运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9.对入驻市电商产业园区的上述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入驻之日起租金三年全额奖励的支持政策。

——第4—9条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驻政〔2018〕72号)(有效期为2018—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