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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投稿: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时间:2019年11月18日

索 引 号: S0001--2019-022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来源: 归集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8日
名  称: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驻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文  号: 有 效 性: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环罚决字〔2019〕第28号

新蔡县万通汽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0960776939

地址: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驻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强强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立案调查。2019年7月10日下午15时05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外观查验不规范;未留存污染控制装置照片;未留存随车清单;采样探头未固定,不足40CM;车辆基础信息填写不规范;未用零气调零;控制软件缺少预警故障数据;环保档案管理不规范。抽查发现豫Q.66444(2019年5月24日8:30)、豫Q.JJ257(2019年6月20日17:02)、豫Q.6B733(2019年7月1日14:47)车辆冒黑烟,你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属虚假报告。2019 年8月20日9时05分至 9时45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和新蔡县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勘查时,你单位正常进行机动车检测业务。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车辆检测纸质资料及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上检验车辆相关数据、视频、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勘查笔录。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驻环责改字〔2019〕4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驻环罚先告字〔2019〕第28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60元)。

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及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4100150291105000232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