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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9年11月13日

索 引 号: S0001-0205-2019-02148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9〕121号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

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社区建设,规范统一全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服务社区群众和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社区文明教育中心、社区健康教育中心、社区图书中心等服务用房,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办公用房和其他公益性辅助设施。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明确社区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解决社区负担过重问题,促进社区自治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建设。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负责配合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选址建设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公开、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以专职社工为骨干,以志愿者、慈善团体、社区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为辅助。

第八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在不改变使用用途和性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接受社会赞助。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县(区)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由社区居委会使用并负责日常管理,由所在街道(镇)负责设施维护,保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全市城市社区适用本规范(农村社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每个建成社区应确保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建成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标准设置(按户数计算不足40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00平方米标准设置)。户外活动场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齐健身器材,绿化美化周边环境,满足群众健体、娱乐等需求。

第十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便于管理、利于服务、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新建社区、老旧改造社区,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套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推进落实。

第十四条已建成居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缺乏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区政府负责以新建、购置、租赁、置换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服务需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办事,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相关配套。

第十六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功能设置及标准〔各服务中心按社区人口计算面积的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社区级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面积标准依据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面积规定〕:

1.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办理公共服务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区分服务区和等候区。面积按68㎡/3000人、90㎡/6000人、108㎡/9000人标准设置。主要提供民政综合、党建群团、劳动保障、综合治理、卫生健康、生活服务、法制宣传等便民服务。凡不涉及居民日常事务、切身利益的,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窗口。

2.多功能室(会议室、党员活动室、道德讲堂、文明教育中心、健康教育中心、远程教育室、居民议事室、妇女之家等):用房面积按60㎡/3000人、80㎡/6000人、92㎡/9000人标准设置,配备课桌、电脑、电视机、投影仪等。按照满足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以及开展教育培训等活动实际需要确定设施配备。

3.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警务室按照公安部警务室建设标准建设,统一设置警务室标识、标牌、灯箱、外墙外观和公示牌。综治服务中心指导开展社区综治、矛盾调解、社区矫正等服务。

4.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开展儿童教育、娱乐、照护等服务。

5.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用房面积按150㎡/3000人、220㎡/6000人、288㎡/9000人标准设置。满足居民文艺、娱乐和健身等活动需求。

6.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用房面积6000人以下社区不少于20平方米,6000-9000人社区不超过30平方米。满足社区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日常服务需求。

7.社区图书中心:用房面积按40㎡/3000人、60㎡/6000人、80㎡/9000人标准设置,并配备书橱、阅览桌椅,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阅览设备,满足居民阅览需求。

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级卫生服务中心(站)用房面积及设施设备标准按《河南省卫生服务站建设标准》执行,达到150㎡-220㎡。

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用房面积及设施设备标准按河南省有关标准执行,面积不少于200㎡。

10.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和服务人员。

11.办公室: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按36㎡/3000人、42㎡/6000人、48㎡/9000人标准设置。办公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在一处的,要按照社区办公室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效益最优化的要求使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的15%。

12.社区设置宣传栏、公示栏。公示栏和宣传栏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群众阅览。公示栏应经常更换公示事项,宣传栏应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置室内外功能区,并提倡一室多用、一场多用、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产权归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撤销或合并的,其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由所在街道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用房侵占、挪用、抵押、出租盈利或改作它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服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统一规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名称。

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xx县(区)xx街道(镇)xxx社区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社区服务中心应悬挂中国社区统一标识(LOGO)。标识应悬挂在社区服务中心大门所在墙立面显著位置或挂于大厅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场地管理制度。制定场地(含各功能室)使用、管理、维护等制度,明确各相关方权责。

2.服务项目遴选制度。各县(区)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建立服务项目遴选范围、程序、动态调整等具体服务项目遴选制度,发挥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3.利益相关方管理制度。建立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社区居民、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事务管理机构等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公开、意见征集、沟通反馈和监督评议机制。

4.志愿者服务登记制度。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作为回馈激励与惩罚退出的依据。

5.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费收支、财务审核、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6.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包含电子、纸质及其他媒介形式,涵盖行政、财务、人事、服务、合作伙伴等内容,以及对档案保管、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详细制度。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合理确定设施开放时间,周末和节假日应适当安排开放时间,满足群众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设置志愿者、专业协会等社会服务力量服务活动场所,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进行有偿服务时,必须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方可进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坚持低偿或无偿原则。

第二十六条社区服务中心中专业活动场所人员应接受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专业活动安排应经社区服务中心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服务项目要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医疗、生活、就业、咨询、文化等需求。服务设施、服务项目用于公益服务的占比不低于50%。

第二十八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建立区(县)、街道(镇)、社区对接机制,实现社区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区(县)、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建立服务热线、服务网络。片区级、社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社区论坛,通过网络服务居民,倾听民情。

第二十九条社区服务中心每年制定年度活动总体方案、季度活动计划、每月活动安排、周活动内容,并进行公布。

第三十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建立并公布服务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一条社区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每年应对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及时去劣引优。

第三十二条服务大厅是办理社区各类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的场所,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工作人员由县(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各县(区)的服务窗口在吊牌悬挂规格、样式、内容方面要相对一致,醒目清晰。

1.服务大厅提供的民政综合服务应包括:受理社区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的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承接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困难群众等群体的政策咨询、社会救助和相关服务,做好社区征兵的登记、转办和退役军人服务工作,做好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的受理、登记和管理,代收爱心捐赠款、物等。

2.服务大厅所提供的劳动保障服务应包括:受理失业人员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受理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再就业援助的登记服务工作、受理企业离退休人员登记服务工作,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及相关服务等。

3.服务大厅所提供的生活服务应包括:提供房屋租赁、水电维修等家政服务的咨询、登记、联系、反馈服务,受理为小区居民提供自行车维修、小家电维修、缝纫修补、疏通管道和卫生保洁等服务的备案等。

4.服务大厅所提供的综治服务应包括:受理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登记、管理,做好社区矛盾纠纷的登记工作,接待社区信访,并做好登记、解释和转办工作,做好社区矫正、社区禁毒对象的登记工作等。

5.服务大厅所提供的法制宣传服务应包括:为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居民以及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联系法律援助,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登记、转办、调处工作,受理老年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的申诉登记、转办工作等。

6.服务大厅所提供的社区卫生健康服务应包括:登记社区育龄人群情况,做好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登记、转办、发放工作,提供计生咨询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独生子女父母各类奖励的登记和服务工作,受理居民家庭健康调查档案的登记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家庭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受理社区卫生应急事件,并及时转办等。

7.社区服务站服务大厅还应提供以下服务: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及其他事项,居民自发组织或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登记、转办工作,居民生产、生活、工作需要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三十三条服务大厅应摆放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文件、居民办事指南、明白卡等宣传资料。

第三十四条服务大厅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填单台、接待椅、地面、电脑、后台办公室、档案室等保持整洁干净,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及办事流程。

第三十六条书写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第三十七条社区图书中心配备电子阅览设备的,管理人员要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杜绝不健康网站。严禁利用电子阅览设备发布造谣、煽动等不良信息。

第三十八条电子阅览室应当设立监控设施,建立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乐器、图书等物品的借用、借阅记录,逾期未归还的应及时督促收回。

第四十条要建立健全文体活动中心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设施出现损毁应及时修理,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功能完善。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照顾好残疾人、老年人和儿童。

第四十二条收费服务项目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第四章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

第四十四条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应着装整洁、庄重,举止端庄大方。解答群众咨询或问题,使用普遍话,语言表达应明确清晰、语气热情,坚持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文明或污辱性用语。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同居民争吵。

第四十五条窗口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各功能室根据居民实际需求,采取轮班制,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开放时间服务人员要在岗在位。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聚众聊天,嘻笑打闹;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吃零食;不得在办公时间上网看电影、听音乐、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时间不得利用活动设施自行活动娱乐。

第五章其它

第四十七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制定明确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在显要位置,倡导良好的卫生清洁习惯,张贴禁烟标志。

第四十九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责任区分工明确。服务设施做到无积尘、无蛛网、无污迹,活动场所无垃圾,重点区域定期消毒。卫生间保持正常使用,坚持定时冲洗打扫,保证清洁无异味。

第五十条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制定明确详细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一条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是社区服务中心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综合服务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分工为各功能区安全责任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该组织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社区服务中心有偿经营的部分,投资方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中心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完好畅通。

第五十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建立重大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在安全知识、突发事件处理、自救互救常识方面的培训教育,确保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五十四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存有安全隐患的,应尽快消除。在安全隐患未解决前应停止使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牌。

第五十五条定期对使用的服务设施、电器设备、水电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停止使用。

第五十六条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加强值班巡逻。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巡视制度,及时处理活动场所发生的人员纠纷。

第五十七条做好本单位内部监控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十八条做好下班前的全面检查工作,确保活动人员全部离去、电源电器全部关闭、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关门落锁。

第五十九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社区服务中心所有固定资产应统一建档造册,由各活动区或办公室保管、使用,贵重物品由专人管理、使用。

第六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买、报废和转让,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登记造册。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物品,一律按规定办理采购。

第六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件:

《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