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摘要

投稿:市招商局  来源:时间:2019年10月21日

(一)创业孵化平台财政优惠政策。

1.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平台的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市级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摘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驻政〔2018〕8号)

(二)知识产权强企业培育财政优惠政策。

2.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强企,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奖励性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奖励15万元。鼓励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申报省级强企备案企业。

——摘自《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驻知〔2018〕12号)

(三)装备制造业财政优惠政策。

3.建立支持装备制造业激励机制,统筹用好市级各类扶持资金。积极争取省级支持转型发展攻坚战若干财政政策,充分利用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重组改制、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农机购机补贴以及国家和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补等各类优惠政策。

——摘自《驻马店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7—2020年)》(驻政办〔2017〕140号)

(四)国际农加工产业园入驻企业财政优惠政策。

4.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的项目,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并比照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优惠政策,对落户产业园并与其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规定标准上增加50%的奖励。

5.支持驻马店市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予以奖励。

6.对产业园引进社会资本投资教育、卫生、质检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奖励。

——第4—6条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9〕27号)

7.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第1—3年租金免缴,第4—5年租金减半。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8.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晋升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9.对域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产业园设立的市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10.对符合财政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投产后,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自形成有效贡献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对企业科技创新、技改等事项给予一定财政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7—10条摘自《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招商引资促进办法》(驻办〔2019〕1号)

(五)重大投资项目财政优惠政策。

11.对新引进的国内外500强、行业龙头、优秀上市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带动性强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不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扶持,项目达产后给予补助。其中,总投资在10亿元—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总投资在20亿元—30亿元(含2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总投资在30亿元—50亿元(含3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0万元;总投资在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7000万元;总投资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150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其贡献大小确定,达产之日起2—3年内由受益财政奖励到位。

12.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确定补助金额。

——第11—12条摘自《驻马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强市建设的政策意见》(驻发〔2018〕7号)

(六)招商引资财政优惠政策。

13.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不超过2年):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14.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我省重点公益类项目,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形成资产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15.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13—16条摘自《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执有效期为2018—2023年)

17.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18.固定资产投资5亿~10亿元工业项目,达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19.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取得工业用地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工业类项目支持政策。

20.成功引进市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贡献奖励。

——第17—20条摘自《驻马店市招商引资促进政策》(驻政办〔2019〕110号)